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55号)、《国家防灾减灾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国减发〔2011〕2号)和《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中关于加强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积极发挥社会工作在灾前预防、灾中应急与灾后重建中的专业作用,现就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灾害社会工作是以受灾群众、家庭和社区为服务对象,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帮助受灾对象修复受损关系、提升发展能力、增强社会功能、走出生活困境的专业服务,是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是关系灾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对健全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解决受灾群众社会问题、提升受灾群众发展能力、彰显党和政府人文关怀,促进灾区社会重建、恢复灾区社会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在应对汶川特大地震、玉树强烈地震、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芦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过程中得到了快速发展,灾害社会工作服务队伍逐步壮大,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初具规模,灾害社会工作研究日益深入,灾害社会工作实践不断探索,社会工作在满足受灾群众需求、创新灾区社会管理、加强灾区社会建设、促进灾区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得到初步显现。但要清醒认识到,我国灾害社会工作服务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服务范围有限,还存在着政策制度不健全、专业人才不充足、专业服务推进不深入等问题,与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和广大人民群众现实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培养和使用灾害社会工作服务人才,加强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探索,着力提升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水平。
二、准确把握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基本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十八大以来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与社会协作、应急和常态结合、预防和重建并重、城市和农村统筹、治标和治本兼顾的原则,以完善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为重点,建立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专业要求、反映时代特色的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与标准规范,建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机制;以提升灾害社会工作服务能力为核心,建设专兼结合、多学科结合的灾害社会工作服务队伍,建成覆盖广泛、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网络,培育针对性强、惠及面广、成效显著的灾害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校地结合、社会协同的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格局,建构适应中国国情的灾害社会工作服务体系,为有效满足灾区人民群众的社会服务需求、促进灾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专业支撑。
三、切实明确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任务
(一)发展灾害社会工作服务队伍。针对我国地域辽阔、灾害多发的实际,采取分级负责、平战结合方式,在国家和省级层面以社会工作行业协会、服务组织、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为依托,组建专兼结合的灾害社会工作服务专家库。要切实保障服务灾区社会工作机构与人员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加大灾害社会工作知识普及力度,依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开发灾害社会工作培训教材,对从事灾害救援的社会服务人员,开展灾害社会工作培训。支持高等院校开设灾害社会工作课程,培养灾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二)建构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平台。要适应紧急救援与灾后恢复重建需要,及时搭建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管理综合平台,负责评估受灾地区社会工作服务需求,整合受灾地区内外社会工作专业力量,链接与调配社会工作服务资源,提供专业督导与能力建设等方面支持,承接志愿者招募、培训、注册、分配、考核与志愿服务记录等综合管理服务。根据需要在受灾严重乡镇(街道)设立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直接为受灾群众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措施,支持个人、社会组织、高校和相关事业单位成立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防灾减灾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吸纳使用灾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三)健全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政策。认真总结国内外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经验做法与最新成果,深入探索灾害社会工作服务规律与模式,研究解决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政策重点、难点、热点和前沿问题。建立健全灾害社会工作应急服务机制,统筹考虑灾害种类、受灾程度和灾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制定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灾害的社会工作应急服务规程与预案,明确灾害社会工作应急服务程序与措施。研究制定灾害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指南和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指引,根据需要开展灾区心理社会影响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推动落实《社区公共场所紧急救援管理要求》(MZ/T013-2009),建立健全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体系。
(四)增强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成效。以受灾对象服务需求为重点,结合灾区人口规模数量、经济社会条件、民族宗教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分类开展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开展灾后心理社会援助服务,帮助受灾群众舒缓悲伤、化解焦虑、稳定情绪,修复灾害创伤,重建社会关系,恢复发展生计,提升自助自救与互帮互助能力。开展灾区儿童抗逆成长关爱服务,帮助受灾儿童青少年排除恐惧心理,消除灾害阴影,恢复正常学习生活,促进儿童权益保护与身心健康成长。开展灾区老年群体社会照顾服务,帮助受灾老年人重建社会照顾体系,建构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精神慰藉与生活照料相结合的老年人服务机制。开展因灾致残人群社区康复服务,帮助因灾致残人群建构社区康复体系,重构社会支持网络,推动实现生理康复、心理康复、职业康复与社会康复。开展临时安置点和新建社区服务,推动建立临时安置点和新建社区服务组织网络,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开展服务,促进受灾群众适应临时安置点和新建社区生活,参与受灾地区社区规划与社会重建,推动健全社区服务机制、提升社区服务能力、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发挥社会工作者在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中的作用,以城乡社区、学校等为单位,开展灾害模拟体验与救灾演练,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四、建立健全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健全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动员与资源整合机制。畅通各级民政部门与本地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渠道。发挥社会工作者扎根社会、宣传倡导、组织动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参与灾害救援和灾后重建。建立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联动服务机制,实现灾害志愿服务与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应急响应同安排、同部署、同实施。组织开展志愿者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发展多专业、多种类、多层次的防灾减灾志愿者队伍。
(二)建立健全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将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经费纳入财政支持范围。中央实施的“三区”计划等社会工作服务专项要重点支持中西部重大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和救灾捐赠资金投向灾害社会工作服务,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支持与参与灾区社会工作服务。
(三)建立健全灾害社会工作服务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与国际性、区域性组织以及境外国家和地区在灾害社会工作教育培训、学术研究、专业服务等方面交流,积极参与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国际项目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经验,有针对性地引进国外灾害社会工作教学、研究、督导与服务资源,支持促进我国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积极宣传我国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和有益经验,支持灾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专门机构赴境外开展人道主义灾害社会工作服务。
编辑:江楠 审编: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