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不断完善毒品问题治理体系,持续提升禁毒工作的社会化、职业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
(一)充分认识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禁毒社会工作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助人自助”价值理念,遵循专业伦理规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预防和减轻毒品危害,促进吸毒人员社会康复,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的专门化社会服务活动。禁毒社会工作者是从事禁毒社会工作的专职人员。发展禁毒社会工作、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是增强禁毒工作专业力量、完善禁毒工作队伍结构、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的重要途径,是健全禁毒社会服务体系、创新禁毒社会服务方式、提升禁毒社会服务水平的有力手段,是推进毒品问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不少地方在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积累了初步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总体看,全国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基础薄弱、保障不足,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不完善,队伍数量缺口大、能力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与禁毒工作总体水平不相匹配,与提升毒品问题治理能力要求不相适应,与中央加强禁毒工作系列决策部署还有较大差距。
(三)任务目标。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要站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高度,按照禁毒工作总体目标要求,明确禁毒社会工作者职责任务,大规模开展专业培训,不断提升现有禁毒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逐步扩大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规模;完善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初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禁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规范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加大禁毒社会工作者配备使用力度,培养扶持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强化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保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制度,研究制定服务标准规范、健全完善服务协同合作机制,促进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全面深入发展。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运行机制、工作格局和保障体系,禁毒社会工作者总量达到10万人,建成一批有影响力的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实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在城乡、区域和领域的基本覆盖,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的专业作用和服务成效不断增强。
二、明确禁毒社会工作者的职责任务
(四)提供戒毒康复服务。调查了解戒毒康复人员行动趋向、生活状况、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情况,开展戒毒康复人员心理社会需求评估;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认知行为治疗、家庭关系辅导、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调适社区及社会关系,营造有利于戒毒康复的社会环境。开展有利于戒毒康复人员社会功能修复的其他专业服务。
(五)开展帮扶救助服务。为戒毒康复人员链接生活、就学、就业、医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方面的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组织其他专业力量和志愿者为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协助解决生活困难,提升生计发展能力,改善社会支持网络,促进社会融入。
(六)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参与组织禁毒宣传活动、普及毒品预防和艾滋病防治等相关知识、宣传禁毒政策和工作成效,增强公民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倡导禁毒社会工作理念,减低并消除社会歧视与排斥。
(七)协助开展有关禁毒管理事务。协助开展吸毒人员排查摸底工作;协助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做好工作台账,对工作对象的戒毒康复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协助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督促、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履行协议,努力减少现实危害。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拒绝报到或严重违反协议的、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严重违反治疗规定的,向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报告,协助收集提供有关材料。
三、培养壮大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
(八)加强禁毒社会工作专业教育。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开设禁毒社会工作相关专业课程,培养禁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强化禁毒社会工作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禁毒社会工作理论、知识、方法与技巧。开发禁毒社会工作教育大纲、课程和教材,加强禁毒社会工作师资队伍和实习基地建设。
(九)加强禁毒社会工作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实施禁毒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能力提升工程,在2019年前完成对现有禁毒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全员轮训,使其基本掌握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方法和技能。建立健全上岗培训制度,对新招用的禁毒社会工作者开展禁毒工作、社会工作、岗位职责等方面知识培训。鼓励和支持禁毒社会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学历学位教育,将继续教育情况纳入禁毒社会工作者考核范围。依托禁毒教育基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推动建立一批禁毒社会工作培训基地。
(十)规范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支持禁毒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将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指导用人单位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研究制定禁毒社会工作者考核评估标准,逐步形成职业水平评价和岗位考核评价相结合的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机制。
(十一)优化禁毒社会工作者配备使用。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事机构等配备使用禁毒社会工作者。各地要积极培育、扶持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禁毒社会工作者就业提供载体,指导其他禁毒社会组织根据需要配备和使用禁毒社会工作者,鼓励用人单位在招用禁毒社会工作者时优先录(招)用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毕业生。行政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和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等可根据需要引入禁毒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服务。禁毒工作相关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配备使用禁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十二)强化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保障。各地要根据禁毒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岗位、职业水平等级,落实相应的薪酬保障政策,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体工资水平,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禁毒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标准。用人单位招用禁毒社会工作者,要综合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因素并参考同类人员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应参考当地薪酬指导标准支付社会工作者薪酬。
四、建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制度
(十三)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制度。稳步推进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将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各地要将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承接主体的资质条件和禁毒社会工作者的配备要求。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部门要综合物价、税费及禁毒社会工作者工资、社会保险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项目所需支出。要规范购买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指导督促服务承接主体履行合同义务。要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绩效评估,确保服务成效。
(十四)建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标准规范。各地要推进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并纳入国家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实施范围。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民政部门、标准部门,围绕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要求制定禁毒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标准与岗位职责;围绕需求发现、服务承接、服务转介、服务评估等重要步骤,规范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流程;围绕成本核算、服务购买、质量控制、监督管理、绩效评估、机构管理、能力建设等关键环节,建立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管理标准。
(十五)建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协同机制。各地要立足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在基层党委政府和禁毒部门的统筹领导下,建立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协同机制。要建立禁毒社会工作者与禁毒志愿者服务协同机制,充分发挥禁毒社会工作者在项目策划、资源链接、专业培训等方面的优势,调动和引领广大志愿者规范、有序地参与禁毒社会工作服务,进一步壮大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力量。要建立禁毒社会工作者与禁毒民警、医务工作者、心理卫生工作者、政府社会保障服务提供者、网格员及其他禁毒社会力量的服务协同机制,建立禁毒社会工作者与其他场所和领域社会工作者服务协同机制,针对吸毒人员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服务需求开展信息共享、服务转介与服务合作,不断健全完善吸毒人员的服务网络,推动实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精准衔接、无缝覆盖,推动健全动态管控、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帮扶救助、就业指导、宣传教育“六位一体”的戒毒康复工作体系。
五、加强对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六)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将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作为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的重要任务列入禁毒工作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禁毒社会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将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作为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的系统工程来实施,强化配置使用,加强协调指导,研究制定规划,细化工作措施,开展检查评估,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面向基层的社会工作理念和专业知识普及培训。综治部门要将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评范围,注重发挥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公安机关要指导支持禁毒社会工作者做好禁毒管理事务,协助配合开展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做好禁毒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戒毒医疗资源,支持禁毒社会工作者开展戒毒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和帮扶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志愿者队伍建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的有关职能,统筹推进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禁毒社会工作者评价工作及有关配套措施的实施与保障,将获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禁毒社会工作者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做好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时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的衔接工作,指导支持禁毒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经费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支持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禁毒社会工作者的作用,推进本系统、本领域禁毒工作。
(十七)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切实加强禁毒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保障。要完善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成本核算制度,编制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出预算时应综合考虑禁毒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和激励保障经费需要,加大财政投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要依托各级各类禁毒基金会等相关慈善组织,整合汇集社会资金投入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和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
(十八)完善政策法规。研究明确禁毒社会工作者法律地位,将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内容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范围。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相配套的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完善禁毒社会工作者教育培训、评价考核、配备使用、激励保障等政策。完善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政策,适时制定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要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建立专业的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十九)加强宣传示范。积极宣传加强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及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提高各地、各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及时宣传、总结和交流各地、各部门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做法,努力营造关心支持、理解尊重禁毒社会工作者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对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社会反响良好先进典型和先进人物的宣传力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按照《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总体部署,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领域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示范创建的标准体系,逐步增加评价比重,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和示范点的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扩大覆盖面,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中 央 综 治办
公安部
教育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全 国 总 工会
共 青 团 中央
全国妇女联合会
2017年1月20日
编辑:江楠 审编: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