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
民办函〔2018〕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据初步调查发现,近期个别医疗机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慈善组织设立了“爱心基金”,以免费医疗救助的名义诱导患者到基金“合作”、“定点”、“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并收取高额费用,名为慈善救助实为谋取私利,给本来就因大病而遇到困难的患者家庭带来更大伤害。这种行为违背公益慈善宗旨和非营利目的,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予以制止和清理。为加强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慈善医疗救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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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日常监管中加大监管力度对登记的慈善组织开展的以公益、慈善、救助为名,涉及医疗、卫生、健康的活动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掌握动态、防控风险,特别是对于指定合作医疗机构、企业或者个人的,要重点排查。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此类问题必须进行全面调查,必要时可采取专项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活动发起方、执行方、运作模式等情况。
依法查处以慈善医疗救助名义开展的非法营利活动
对于慈善组织开展名为慈善医疗救助,实为推销特定医疗机构、企业服务或者产品的,特别是引诱、迫使患者家庭以明显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医疗服务或者产品的,一经发现要坚决查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要落实《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通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予以惩戒。
三、严格规范慈善医疗救助活动
各级民政部门要引导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监督。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作医疗机构的资质、医疗水平、费用价格、社会评价等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完整公开活动相关信息和沟通反馈渠道,明确慈善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慈善组织应当规范合作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对擅自增加医疗项目、提高诊疗费用,为收取额外费用进行过度治疗的,慈善组织应当要求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整改或者停止合作。
四、切实加强对相同相似问题的研判和监管
各级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学等活动时涉及到的类似问题也要高度重视,加强研判,防范风险。一旦发现名为公益慈善、实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任何企业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诈骗等违法违规活动。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类似活动,也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进行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于2018年底前,将监管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报送我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7日
编辑:江楠 审编: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