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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2020年审计工作方案
2020-08-11 08:37:05来源:财政部

为保证“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顺利实施,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审计目的

通过对项目资金的审计,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反映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以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

1.通过开展审计,督促和帮助项目执行单位重视项目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的要求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为社会服务项目的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2.通过开展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上的不规范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通过开展审计,指导和规范项目执行单位的制度建设,执行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增强相关人员遵守财经法规的意识。

二、审计范围

批准立项项目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审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3.《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

4.《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民办函〔2020〕 号)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

6.《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

7.《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

8.《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9.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

10.《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12.《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13.国家其他相关法规

四、审计工作的组织

(一)审计机构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民政部选聘三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项目资金的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联系方式、具体承担的审计项目清单另行发布。

(二)审计费用

项目审计费用及差旅费由民政部统一支付。

(三)审计时间安排

审计包括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汇总分析阶段。具体分为:

1.准备阶段

2020年9月以前为审计准备阶段。各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包括: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审阅项目申报书并对项目预算进行初审,对申请进行预算调整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对参与项目审计的人员进行培训;了解和熟悉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为项目执行单位免费提供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和辅导,及时解决项目单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问题和领域,制定具体项目审计方案。

2.实施阶段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为审计实施阶段。这一阶段各事务所根据项目进度及项目执行单位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审计进度,根据审计计划进行现场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结合发现的问题,形成审计结论,并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于2021年1月31日前完成全部项目的现场审计工作,2021年2月20日完成单个项目的审计报告,并按省(市)完成项目汇总情况报告。

3.汇总分析阶段

2021年2月21日-3月5日为汇总分析阶段,对具体项目的审计报告进行汇总和分析,于2021年3月6日前形成汇总审计报告。

五、审计重点

检查项目执行单位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项目实施和管理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审计重点为:

(一)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检查项目执行单位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否按规定建立了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是否健全,项目的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能做到有章可循。

对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或制度中存在重大缺陷的,在前期咨询中应督促项目执行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二)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1.项目预算编制是否清晰、合理

检查项目预算是否按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分别编制,项目内容、实施范围、实施区域、服务类型、受益对象种类、服务种类、费用类型、资产种类、费用标准等列示是否清晰,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项目实际情况。

2.预算执行情况

检查项目执行单位是否按照申报或调整后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资金,方案不合理、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资金的情况发生。

对于以下2种情况按规定应办理预算调整而未进行预算调整的支出,审计时将不予确认:

(1)项目主要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2)受益对象范围发生变化。

(三)项目实施情况

1.受益对象选择是否规范

检查项目受益对象的选择标准是否明确,选择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受益对象选择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是否完整,所选择的受益对象是否符合要求。

对出现受益对象选择标准不明确或受益对象选择过程不规范而导致支出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调减;对因此导致项目目标不能实现的,审计中作为重大问题进行处理。

2. 是否存在转包分包行为

检查项目执行单位是否存在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实施的情况,是否存在将项目资金拨付中间人并由中间人转付受益对象或为受益对象提供服务的行为,检查是否存在将项目委托给与项目执行单位内部人员(包括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员工等)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或合作开展的情况。

审计中应正确区别分包转包行为与购买服务,对于出现分包或转包行为、将业务委托给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实施而导致项目支出不能确认的,审计中应予以调减。不论是否对项目支出进行调减,审计中均应将存在转包分包行为或将业务委托给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实施的项目作为存在重大问题处理。

3.物资及服务的购买程序是否规范

检查项目执行单位在购买物资或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询价比价或招标程序,相关资料保存是否完整,购买服务或物资是否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价格不公允的情况,使用财政资金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向项目执行单位内部人员(包括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员工等)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购买服务或物资的现象,对存在该类现象的项目应重点检查购买服务或物资的价格是否公允。

对存在价格不公允或利益输送行为的,审计中应对支出予以调减。对于存在向项目执行单位内部人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购买服务或物资现象的,不论是否已对支出进行调减,审计中均应作为重大问题处理。

4.受益对象确认及回访程序是否规范

检查项目执行单位是否按规定对全部受益对象履行确认程序,是否存在受益对象确认书内容不完整、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对于未进行受益对象确认或执行替代程序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于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受益对象确认程序的,是否报经民政部批准。

检查项目执行单位是否在受益对象确认的基础上,建立其他人员对受益对象进行抽查回访的制度,通过进一步实施受益对象回访程序检查是否存在支出金额不能确认的现象。

对于受益对象确认程序不规范或受益对象回访结果存在问题而导致支出不能确认的,审计时应予以调减。对受益对象确认书存在严重弄虚作假情况的,作为重大问题处理。

5.项目完成是否及时、项目目标是否实现

检查项目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检查受益对象和开展服务活动的数量是否与申报书一致,对实际完成情况与项目目标有较大差异的,应分析原因,判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或与项目目标有较大差异且无合理原因的,审计时作为重大问题处理。

会计师应对在审计现场结束日仍不能完成并实现项目目标、中央财政资金有结余的项目,提出后续处理建议,并由项目执行单位制定整改计划。

(四)资金使用情况

通过实施检查账簿、会计凭证、项目合同、付款记录、相关票据、签收单、项目档案资料等程序,重点检查项目资金是否按照项目预算所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项目支出是否真实,是否做到专款专用,资金使用范围和内容有调整的是否履行审批程序,是否存在违规列支不合理费用的现象。检查重点为:

1.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是否完善

检查项目执行单位是否建立项目支出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费用报销单据是否列明支出事由或用途,使用票据是否合法,相关项目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出现“以拨代支”的现象。

2. 资金拨付程序是否严格

检查项目资金是否做到按进度拨付或使用,是否将款项直接拨付受益对象或为项目提供服务和商品的组织,是否存在资金滞留第三方的情况,是否出现大额支付现金、超范围支付现金、公款私存等行为。

针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所出现问题的性质,分别处理,对于资金拨付不规范导致支出不能确认的应予以核减,对存在资金滞留第三方、公款私存等行为的应作为重大问题处理。

3.项目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项目执行单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是否按预算规定的标准列支各项费用,是否做到经济合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事项:

在项目资金中列支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管理费,将项目资金用于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或修建楼堂馆所等挤占、截留、挪用、侵吞项目资金,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及其他支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应由配套列支的费用,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本组织人员工资(C类项目相关的社工工资除外)、劳务费、伙食补贴等,超标准和范围购置固定资产支出,超标准列支允许列支的费用,支付费用票据不合规或无票据,支付专家咨询费无相关人员资质证明,劳务费领取表内容不全等。具体检查重点为:

(1)培训费:检查培训的期次、内容、培训对象、天数、人数及支出金额与预算是否一致,费用是否超出《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的规定标准,培训资料保存是否完整,讲课费是否按照规定和标准发放,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列支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或项目管理部门人员的讲课费。

(2)劳务费:检查发生的劳务费与预算金额是否相符,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当地物价水平,发放对象是否为在项目执行单位无工资性收入的人员,是否列支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或项目管理部门人员的劳务费;是否保留能证明专家身份及能力的资料,是否列支对受益对象进行救助而产生的救助对象的各种补贴,并检查项目执行单位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检查是否有工作时间记录和劳务费支付表(签收单),劳务费支付表内容填列是否完整、签字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专业社工服务人员工资:检查专业社工服务人员工资支出金额与预算金额是否相符,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项目)以外的项目是否也列支了专职社工工资,提供专业社工的工作记录是否完整并有服务对象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费用标准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并不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4)交通费:检查交通费支出金额与预算金额是否相符,差旅费标准是否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报销单据是否完整,检查市内交通费与项目是否相关。

(5)会议费:检查会议费支出金额与预算金额是否相符,检查召开会议的内容、天数、人数及支出金额与预算是否一致,经费是否超出《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会议资料保留是否完整。

(6)印刷、宣传费:检查发生的印刷、宣传费支出金额与预算金额是否相符,是否经济合理,相关资料是否完整。

(7)发放款物支出:检查所发放的款物是否是开展项目所必须的,购置或接受捐赠的物资的种类、数量、标准、金额是否与预算相符,款项是否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物资发放手续是否完整规范,资料保存是否完整,是否有措施保证款物发放给受益对象。

(8)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检查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种类、数量、标准、金额是否与预算相符,手续是否完整规范,资料保存是否完整;检查发展示范项目(A类)在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购置费和项目执行费用是否在5万元以内。

(9)项目执行费用:检查项目执行费用是否与预算一致,列支金额或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对项目执行单位发生的超标准、超范围列支项目支出和虚列项目支出的问题,审计中应予以调减,并界定问题的性质。

4.配套资金使用情况

检查项目配套资金是否按承诺的金额及时足额投入,是否按预算规定的费用类型和标准据实列支;是否纳入项目单位管理和核算。对立项资金有缩减的,检查实际使用的配套资金比例是否与原申报的配套资金比例一致。

5.自身服务的确认

对于以自身服务应收取的服务费确认项目支出的情况,检查这种服务方式是否在申报书中明确、成本无法完整体现的原因是否属客观原因、费用标准是否明确合理、服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受益对象确认及回访有效,判断是否可以将自身提供的服务确认为项目支出。

(五)项目会计核算情况

检查项目执行单位对项目资金的核算是否规范,是否执行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否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合法账簿核算和管理,是否按要求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的核算,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会计处理是否规范和及时。

检查本项目资金支出凭单是否载明本项目名称,对于未按规定单独为本项目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的,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费用在其他类型的项目资金重复列支现象。

对于未纳入项目执行单位统一核算的配套资金原则上不予确认,对于科目使用不正确、账务处理不正确不及时、实物资产核算与管理不规范等会计核算问题,视情况进行处理。对存在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作为重大问题处理。

(六)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检查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对项目资料不齐备,或缺少重要项目资料的应作为重大问题处理。项目资料齐全,但在项目档案管理上存在不足的作为管理问题处理。

六、项目执行情况评价

(一)项目执行情况评价

在进行项目审计过程中,对项目执行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会计核算规范性进行评价,并将具体情况录入项目管理系统,系统自动进行评分。根据项目管理水平评价得分,并结合项目执行中是否存在重大问题,评判项目执行优劣,并作为下年项目评审的参考。项目执行情况优劣标准如下:

1.存在重大问题项目的评价标准

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时,系统将根据评分情况自动产生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清单。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将界定为项目执行存在重大问题:

(1)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存在挤占、截留、挪用、侵吞项目资金现象的;

(3)存在资金体外循环、账外资产、公款私存等情况的;

(4)存在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5)项目未能按时完成或因各种原因核减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结余的,但本着节约的原则造成中央财政资金结余的视情况而定;

(6)未能完成项目目标的;

(7)向与本组织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员工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购买服务物资或合作开展业务的;

(8)项目实施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但未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9)配套资金未达到承诺金额50%的;

(10)受益对象确认程序或回访结果存在问题的;

(11)受益对象选择不规范或资料不齐全而导致受益人群不符合规定的;

(12)购买物资或服务价格或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价值存在不公允现象的;

(13)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

2.执行较好的项目评价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情况可认为是项目执行情况较好:

(1)审计中未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2)《项目财务管理情况评价表》的得分在85分以上。

(二)各省市项目执行效果评价

根据各省市项目执行情况对各省项目执行结果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所管理的项目预算编制是否规范、中央财政资金是否结余、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配套资金整体配套率、项目执行评价得分情况、是否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情况等进行评价,评价等级分为较好、一般、较差三档。

七、审计工作要求

(一)项目执行单位

1.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严格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进行会计核算,规范业务档案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2.项目执行单位应按计划开展项目,保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完成后,应主动联系会计师事务所安排审计工作,对于提前完成项目的单位,可提前联系安排审计事宜。

3.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提供资料清单》(见附件1)提供资料,并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项目资金收支表》(见附件3)、《项目支出明细表》(见附件4),签署《管理层声明书》(见附件5)。

4.项目执行单位应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工作,不得拒绝、阻挠、拖延审计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

各参加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细致、优质高效地完成审计任务。参加审计工作的事务所应做到: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方要求,组织熟悉社会组织项目运作和财务管理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参加项目资金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相关政策和国家其他相关文件,了解社会服务项目的运作规律和要求。

2.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解答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财务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项目运作。

3.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项目资金申请、拨付、使用过程为审计轨迹,形成审计证据,认真完成审计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要求,不得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收受酬金或其他财物。

5.会计师事务所及参与审计的人员对项目审计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项目开展情况和审计结果。

6.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向民政部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针对审计中发现的管理方面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专门收集相应证据,形成有针对性的审计底稿和审计报告,并及时向民政部报告,由民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编辑:江楠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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