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环宣教〔201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促进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民间环保力量,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及《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环保社会组织工作
以环保社会团体、环保基金会和环保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环保社会组织,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引导下,环保社会组织在提升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公众参与环保、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参与环保政策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环境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要看到,由于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培育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原因,环保社会组织依然存在管理缺乏规范、质量参差不齐、作用发挥有待提高等问题,与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各级环保部门、民政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导帮助环保社会组织有序、规范开展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目标的社会公益活动,使其成为全民共推绿色发展、共建生态文明的积极力量。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
(一)
按照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和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引导培育、规范管理环保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带动公众开展环保公益活动,积极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公众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基本原则
——培育发展,引领扶持。坚持政府引导、有序参与、规范透明的方针,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优化发展环境,激发环保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
——依法管理,加强指导。依照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环保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规范环保社会组织行为,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注重部门协调配合,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总体目标
(三)
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保事务的管理体制,落实综合监管,完善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政策措施,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与绿色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定位准确、功能完善、充满活力、有序发展、诚信自律的环保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环保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实行双重管理的环保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环保部门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依法依规严格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成立。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根据需要征求环保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环保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对环保类社会组织成立的必要性、负责人的任职等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积极推进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各级环保部门环保社会组织数据系统建设,为促进环保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基础信息保障。
(二)完善环保社会组织扶持政策
各级环保部门、民政部门要积极促进环保社会组织在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完善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环保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应当由政府举办并适宜由环保社会组织承担的环境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同时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遴选机制、监管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推动环保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强化资金保障,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三)加强环保社会组织规范管理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定期对环保社会组织进行专项监督抽查。引导环保社会组织联合建立服务标准、行为准则、信息公开和行业自律规则,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规范、指导环保社会组织建立开展环保活动的社会影响评估机制。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执法查处等手段,依法监督环保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章程履行等情况,严厉查处环保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环保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四)推进环保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
督促环保社会组织完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环保社会组织成为权责明确、运转高效、依法自治的法人主体。帮助环保社会组织加大专业人员培养,开展多方面、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其专业服务水平。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拓展环保社会组织的参与渠道,提高其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务的能力。引导具有对外交往能力的环保社会组织积极“走出去”,参与国际合作交流,通过民间交往讲好中国环保故事。
四、抓好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
环保部门和民政部门要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要情况,协调重大事项,部署下阶段任务。环保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与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沟通机制,推进环保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有关环保社会组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地方环保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活动的环保社会组织进行联络沟通和引导支持。
(二)规范服务管理,提升工作水平。
各级环保部门、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环保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确保服务到位,监管有效。要充分利用在环保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优势,开展对环保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政策咨询、智力引进、服务购买等工作。在制定政策时,应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环保社会组织的意见与建议,自觉接受环保社会组织的咨询和监督。为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保事务提供便利。建立环保社会组织专家人才库和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为开展环保社会组织工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广先进典型。
加强环保社会组织研究和建设,提高公众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认识。加大与重点环保社会组织的联系,建立定期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机制。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优秀环保社会组织典型案例,完善环保社会组织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营造推进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氛围。
环境保护部民政部
2017年1月26日
编辑:江楠 审编:admin